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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9 通姦罪廢除後時代,被外遇後該如何自保?

新北市一名人妻,自2018年起背著老公和黃姓男子偷情,直到丈夫某次查看妻子手機時,才發現妻子手機內存有大量鹹濕對話,而對象甚至是自己的同事兼多年好友,人夫為此一狀告上法院,求償200萬元,法院衡量雙方財力,判黃男須賠償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人妻和老公於2013年4月結婚育有一子,不過自2018年9月起,人妻開始和老公的同事兼好友黃男偷情,地點包括公司附近、黃男車上以及多間摩鐵,總計多達35次,而人夫直到2019年底查看妻子手機時,發現妻子和黃男互傳的鹹濕對話,包括「我那天內褲啥顏色?」、「要把OO吃掉」等語,才驚覺自己被戴綠帽。

 人夫在今年1月時質問妻子,妻子才坦承偷吃,並表示期間多次趁他出差時,不顧小孩就在家中睡覺,就將黃男帶回家發生性行為,人夫遭到妻子與好友背叛後大受打擊,2月間決定與妻子離婚,並向黃男提告求償200萬元精神撫慰金。

黃男不否認和人妻發生性行為,不過他也指控人夫在婚姻中多次和多名女子搞曖昧,並質疑人夫是否有經過妻子的同意才看LINE對話紀錄,有侵害隱私權之嫌。新北地院勘驗各事項後,不採信黃男說法,認為他明知人妻已婚,其行為皆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的分際,侵害王男配偶權,審結衡量雙方財力,判他須賠償30萬元,可上訴。

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通姦罪廢除後時代,被外遇後該如何自保?

民國109年5月29日對不少已婚者來說,是一個黑暗期的來臨!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中華民國的大法官在該日宣告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所以不少已婚者便開始感嘆司法已死,通姦無罪!

其實並不然,通姦罪之廢除並不代表外遇是合法的!再說,通姦罪之認定需要證明外遇男女兩人有無性器的接合,其實是相當有難度,在蒐證過程若有一點閃失,就有可能吃上民事第195條侵害隱私權之官司,嚴重一點還有還可能構成刑法第315315-1條妨害秘密罪

通姦罪雖被廢除卻不代表外遇是對的!但現在被外遇的配偶仍依民事依民法184及195條提侵害配偶權來請求損害賠償,而民事的侵害配偶權泛指不正常的男女關係,所以只要有「牽手」、「接吻」、「擁抱」、「不當時間出遊」、「進出摩鐵頻繁」或等等行為,就算沒有發生性行為,只要覺得配偶身分受到他人威脅,都算是侵害配偶權。

以此案為例,王男以發現妻子手機中和小王黃男的鹹濕對話才得知兩人之間的姦情,並以此為證據向妻子提離婚並對黃男提損害賠償求償200萬元,經法院評估實際情況及兩人財力,最後判賠30萬元。

偷看配偶手機會犯法?

夫妻之間是由兩人來自不同家庭的男女之結合,但在法律上仍是獨立的個體,都享有個自的隱私權,故不能隨意偷看對方手機!但是若為了調查配偶有無外遇,而偷看手機或查看個人相關訊息則是合法的!在民事訴訟中,為了證明自己的配偶權是否被侵害而進行的蒐證,此為「不貞蒐證權」,蒐證過程只要是在合理範圍內就是合法。而相同的蒐證,在刑法的通姦罪上,則不一定會是合法的,也不一定能主張「不貞蒐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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