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新聞

2020-06-24 竊聽到淫蕩調情對話的錄音檔、或偷拍性行為影片可以用來作為訴請裁判離婚、侵害配偶權的證據嗎?

問:

Abby身為一名貿易公司的高階主管,經常是為了公事兩岸三地飛來飛去,和丈夫阿志也是聚少離多,某日正當她結束出差的日子提早回到家時,偶遇鄰居梅姨,兩人閒聊一會兒後,只見梅姨神情怪異地將她拉到角落,並偷偷地對Abby,她常常在她出差不在台灣時,看到阿志帶一名妙齡女子回家,並提醒她要注意阿志可能背著她搞外遇,要Abby多注意一點,而她在台灣這幾天也觀察著丈夫阿志,發現他最近有些行為不對勁,不但早出晚歸,而是回到家中也只是窩在沙發上玩手機貌似和其他人聊天,種種異常行為讓他決定尋求徵信社的幫忙。

在徵信社會客室裡,Abby向徵信社經理表示自己經常出差不在家,那她是否能夠在自己的臥房安裝錄音機或針孔攝影機來偷拍丈夫呢?如何用偷拍或竊聽的手法拍到的證據可以用來訴請裁判離婚或侵害配偶權的證據嗎?


答:

就違法取得的證據在民事訴訟上是否有證據能力?

一、早期實務採取肯定說,為發現真實起見,應解為法院仍得以之作為民事訴訟之判決基礎,就此違法之手段造成被害人權益受損者,則由被害人另行以刑事之告訴或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加以制裁違法者。

二、通說採取〔利益衡量〕角度來權衡,除非「該訴訟所保障的訴訟法益優於違法取證據所侵害之個人法益」,或者該證據有「不可替代性」的情形方可承認該證據有證據能力,否則原則上否認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不鼓勵私人以不正當手段違法蒐證以謀求勝訴之裁判。

三、但是鑒於通說過於嚴格,在〔利益衡量〕下的結果,會使得大多數違法取得的證據因為侵害當事人的「隱私權」及「人格權」而會被否定證據能力,不能使用於民事裁判中,是故學者認為為了避免此情形導致審判上認定事實或當事人舉證之困難,應善加利用「經驗法則」、「論理法則」、「間接事實」及「證明妨礙」之法理,並在解釋上適度放寬法官在「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推論過程上嚴謹度的方式,以達成認定事實之功能,減輕當事人之證明責任。

四、舉例而言,要證明配偶與人外遇,由於在配偶之房間裝設竊聽器、針孔攝影機錄音錄影,將可能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動態秘密罪〕,屬於侵害憲法與刑法上保護隱私權與人格權的重大法益,是違法取證可能會被否定證據能力,學者認為大可不必非得以此為「直接證據(配偶與第三者呻吟錄音、性交畫面)」,不妨透過合法的蒐證手段,例如調取家門監視錄影器截取該第三者經常夜晚將車停妥於門外或地下室後即進入屋內待至天明方才離去;拍下或錄下配偶與第三者當眾接吻擁抱、一同進入汽車旅館以及進出同一房門之照片,又或者拍攝錄下配偶常常半夜起床去廁所打電話、傳簡訊曖昧調戲的話語與春風滿面的表情,這些都是合法的「間接證據」,可將之交由法院,讓法院在衡諸一般「經驗法則」皆可以推斷出該配偶與第三者的確有不正當的關係存在,而判斷兩人確有不正常的男女關係,著實侵害了配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