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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新聞

2020-06-02 通姦除罪化後,小三無罪老公萬歲?

5月29日下午 4 點,司法院大法官宣告俗稱「通姦罪」的《刑法》 239 條違憲,也就是台灣通姦正式除罪化,並且從即日起失效。大法官的釋憲讓台灣大部份民眾人心惶惶,不少人會覺得婚姻是否將沒有保障?其實,通姦除罪化後並不代表以後外遇無罪!只是外遇方與小三以後就沒有刑事責任,若沒有明確證據,配偶難像除罪他前用刑事逼迫小三和老公訴訟外民事和解。

除罪化後,民事有那些法律可以保障正宮呢?

正宮到遇丈夫外遇後,可依民事的損害賠償來向第三者提侵害配偶權並保障自己權益,而民法上可依據那些法律來提告呢?

民法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 196 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通姦除罪化後,以後外遇事件只能轉求民事求償,以本於侵害之一方可以對通姦之配偶及小三提起妨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法官將會視個案情節的輕重,來決定賠償的金額,所以,「蒐證」就會成重要的關鍵。

民事求償的證據及時效性

然而,通姦證據難取得,通姦罪之成立也並不容易,如果太太無法證明丈夫與小三有通姦,卻有明確證據例如照片拍到2人多次親密牽手、接吻等照片,或是社交軟體的對話有曖昧言語等,就可以提出民事侵害配偶權的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的損害賠償,依照法律規定有2年時效,也就是從知道配偶權被侵害時起2年內要提起,如果長期縱容而不告,超過2年後才告的話,可能就有時效消滅的問題

不可否認的是,刑罰具有預防犯罪的功能,而民事較沒有阻嚇功能,為保護婚姻遭背叛的那一方,建議民事賠償金額可以提高,相關配套法案也急需建立才能真正保障婚姻中的弱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