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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4 人夫頻偷腥「妻600萬財產可得200萬」 法官:對家庭仍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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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頻偷腥「妻600萬財產可得200萬」 法官:對家庭仍有貢獻 / 示意圖

桃園市陳姓男子遭妻子指控婚後外遇不斷,薪水都花在交女友等玩樂上,對家庭付出不多,向法院訴請離婚,去年7月兩人和解離婚,但陳男也向地院反訴要求剩餘財產分配,堅持對家庭有貢獻,妻子財產比他多600餘萬元,請求分配一半財產300餘萬元,法官考量雖然陳男發生違反婚姻忠實行為,但仍不能抹滅對家庭貢獻,但因陳男對家庭付出較少,將二分之一請求調整為三分之一,判陳妻需付200餘萬元。

地院指出,陳男與妻子結婚逾30年,陳妻指控陳男婚後外遇不斷,10餘年前雙方感情開始生變,去年7月,雙方達成和解離婚,但陳男卻要求分配雙方剩餘財產之訴,希望分得妻子名下600餘萬元剩餘財產的一半300餘萬元。

陳妻向法官陳述,3年前夫妻曾簽協議,約定各自管理名下財產,陳妻為兒子扶養費與經營店面,向友人商借2000餘萬元,才逐漸度過難關,財產扣除借款後已無餘額,陳男外遇不斷,所得都用在女友和玩樂上,對家庭貢獻度低,應免除其分配額;兒子也出庭作證,6年前爸爸就很少在家過夜,家中生活開銷幾乎都由媽媽支付,爸爸頂多就是付水電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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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院民庭法官認為,陳妻所指向友人借款2000餘萬元缺少有力證據,友人也說沒要陳妻立下借據,法官認定無法證明有這筆借款。法官以夫妻間剩餘財產平均分配基礎,在於雙方對財產創造過程均有協力,即使發生違反婚姻忠實通姦行為而造成婚姻破綻,仍不能抹滅對家庭貢獻,基於考量陳男對家庭付出較少,將陳男要求二分之一請求權調整為三分之一,判決陳女應付200餘萬元。

新聞來源:ETtoday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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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腥的丈夫離婚後,為何還可以向妻子拿200萬?

上述新聞中,陳姓男子和妻子結縭30多年,妻子控訴他婚後外遇不斷,薪水都花在交女友及玩樂,陳妻訴請離婚,沒想到陳男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雙方後來和解離婚,但陳男堅持對家庭有貢獻,而妻子財產比他多600餘萬元,請求依法分配一半剩餘財產300多萬元。沒想到,最後法官也判決陳男可分配陳妻200萬的財產,聽起來似乎不太合理。

依法在現行夫妻財產制中,假使夫妻沒有事先做過任何財產約定,一般夫妻離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是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實際的計算方式,可就夫妻雙方之婚後財產扣除所負債務或繼承所得後,就兩者之差距加以平均分配。

在上述新聞中,陳男離婚後是財產較少的一方,因此他向妻子請求半數的財產分配。法官也認為陳男即使在婚姻中外遇不斷,進而造成雙方婚姻破綻,仍不能抹滅陳男於長達20幾年來對家庭曾有的貢獻,但就此平均分配兩人婚後財產,

在2020年年底,立法院三讀修正民法第1003條之1修正草案,在此以往夫妻離婚財產平均分配,對在婚姻期間獨自貢獻或付出的配偶有失公平,未來夫妻離婚或變更法定財產制後,為保障家中經濟弱勢一方,法院得視雙方離婚原因、經濟狀況、子女扶養等等因素,調整財產分配或免除分配額,不必平均分配財產,婚前債務也不必平均分配債,也讓離婚後財產分配更趨公平。

以此案為例,陳男兒子作證,母親對於家庭貢獻及付出較多,所以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官最後裁定將陳男剩餘財產分配的比例調降為1/3,即200萬元。外遇不斷的陳男,在離婚後竟然還可以向妻子拿200萬,的確讓人為陳妻抱不平!

以前結婚就是一輩子,而現今的婚姻卻不是如此,婚姻不代表著保障,可是國人普遍為了習俗為了不傷夫妻情誼,大多不會在婚前協議好採用「分別財產制」,故現在離婚時為財產分配鬧上法院的男男女女也特別多,雖說談錢傷感情,但男女雙方若是真的愛對方,我相信是可以開誠佈公好好談,婚前若能好好協商,在分開時也能好聚好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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