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性婚姻8年 衛福官員被妻休掉 「夫妻變成室友」!無性婚姻,構成離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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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拒溝通堅稱正常 妻訴夫妻變室友
四十多歲的林姓衛生福利部官員,和妻子結婚十三年,至今膝下無子嗣,妻子訴請離婚控訴,結婚初期每年至少有一次性生活,但八年前至今卻過著「無性生活」,而被質疑有性功能問題的丈夫卻堅稱「那方面」正常,沒拒絕行房,林妻泣訴「你不覺得這樣很折磨我嗎?」法院一審以「未達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駁回,但高等法院認定兩造婚姻已「空洞化」,且林男應負較大責任,昨逆轉改判准予離婚。
判決指出,也在大學授課的林男在二○○五年結婚,林妻主張,結婚初期每年還有一、二次行房,但二○一一年以後就完全沒有性生活,以致生育希望落空;她多次和丈夫溝通卻遭冷漠以對,經常以加班或到學校授課晚歸為由,迴避生兒育女的問題;諷刺的是,夫妻住同一個屋簷下,卻幾乎沒有互動、交談,「大部份是用簡訊、LINE在聯絡」。
住同一屋簷下 卻靠簡訊、LINE聯絡
林妻又指稱,她向閨密葉女吐露心聲:「我們夫妻的關係一直像是室友」,丈夫還曾說「夫妻不一定要有性生活」;葉女建議她,丈夫若確實有性功能的問題就應接受治療,但林妻苦惱於丈夫一再逃避。
林妻也形容「這是有名無實的婚姻」;岳母曾勸女婿「人生很長,大家好聚好散」,但林男雖承認逃避、不溝通,仍堅稱「那方面」正常,不肯離婚,林妻只好上法庭訴請離婚。
高院認定兩造婚姻空洞化 改判准離
士林地院審理認為,林男夫婦對性生活次數說法不同,互動模式也有觀念差異,但兩人從二○一一年起至二○一三年曾五度出國旅遊,林男也有意願維繫婚姻,認定兩人尚無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判林妻敗訴,不准離婚。
但高等法院認為,兩造婚姻已「空洞化」,林妻因無性生活及憂心無法生育子女,已罹憂鬱症、失眠,顯示她在婚姻中承受巨大痛苦、婚姻也有重大破綻,且林男應負較大責任,昨逆轉改判准予離婚。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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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性婚姻,可以構成訴請離婚的事由嗎?
上述新聞中,林男妻子結縭13年,至少有8年夫妻間沒有性生活。林妻想為人母、生育子女的希望落空,林男卻一再逃避,林妻因此心生怨懟,決意訴請離婚。
對夫妻來說,性愛是增進感情的重要元素。當然有些夫妻過著無性生活,彼此也能相安無事、甘之如飴。但是也有夫妻因性生活不美滿而產生怨懟,甚至鬧離婚。如果夫妻長期都沒有性生活,一方想要「愛愛」,另一方無法配合,彼此一直沒有取得共識,導致感情出問題,不滿的一方是否可以訴請離婚呢?
依法來看,「無性行為」可以分為「不能」性行為與「不願意」性行為兩種情況。
1、「不能」性行為:就是所謂性無能,也就是被醫學診斷判定無法性行為,根據民法第995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若經過醫師診斷夫妻之一方在性能力上有障礙且無法治癒時,叫做「不能人道」,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是有權可以在知情時算起三年內,請求撤銷婚姻的。
2、「不願意性行為」:夫妻之一方抗拒、不願意和另一半有性行為,夫妻關係慢慢變成冷淡的「室友」,如果雙方都能接受這種狀態倒也相安無事。但如果一方想要,另一方不願意配合,夫妻間長期沒有性生活,也無法藉由溝通取得共識,至終可能導致關係破裂,無法繼續維持婚姻。
無性婚姻雖並不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提到的10大離婚條件內,但可以2項「其他重大事由」來舉證,因夫妻長時間缺乏性愛,互動冷淡,導致心生不滿、怨懟,關係破裂無法修復且難以維持,請求法庭斟情裁定,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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