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清芳離婚拿16億不多?律師曝1招再加碼 / 示意圖
54歲「東方不敗」華語歌后張清芳去年6月閃離投資教父宋學仁,從前夫身上分得16億贍養費,近日律師紀冠玲直言,張清芳其實拿得不算多,如果再去法院打訴訟,可以取得更多。
張清芳去年主動申請調解離婚,在法官面前與宋學仁達成財產分配共識,張清芳從前夫身上分得16億財產,包括13億現金、股票和一棟價值3億元豪宅,15年豪門婚正式走向盡頭。她強調雙方有無法克服的差異性,因此選擇分開,其餘不願多談。
根據《ETtoday》報導,律師紀冠伶在節目《行動法庭》推測,張清芳能如此快速地獲得16億贍養費,可能是進法院調解前就已私下談好相關條件,不過依照宋學仁破150億的身家,紀冠伶認為張清芳拿得並不算多,直言:「若未來張清芳在法院打訴訟,爭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張清芳能取得的財產將會更多。」
但《民法》規定的條款太嚴格,若走法院判決爭贍養費難度相當高,基本上是「看得到、吃不到」,打完訴訟時得證明自己在婚姻中屬於無過失方,而且離婚後生活陷入困難。
張清芳恢復單身後始終保持正能量,上月在臉書發起「讓我陪你等到疫苗」活動,寫道:「2021年5月8號母親節,是我離開又搬回台灣,17年來第一次和我媽媽過節,那一天晚上她笑得很開!我知道老人家的擔心放下了,但才沒有幾天,一切都變了,她又開始擔心起來,別怕我安慰她,今年不要粽子了,孫子們都很好,身為母親的一定要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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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中時新聞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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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依法夫妻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按民法1030條之1之規定,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除非夫妻有事先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一般夫妻離婚後依法是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實際的計算方式,可就夫妻雙方之婚後財產扣除所負債務或繼承所得後,就兩者之差距加以平均分配。
例如:
人妻小如婚後共取得財產800萬元,其中100萬元為繼承取得財產,人夫小志婚後財產為600萬元,但仍有負債200萬元。離婚後小如應列入分配之婚後財產為:800萬元-100百萬元=700萬元(繼承取得的財產不列入計算)小志應列入分配之婚後財產為:600萬元-200萬元(負債)=400萬元
因此兩人婚後之產差距為700萬-400萬元=300萬元
平均分配後,小志可向小如請求300萬元÷2=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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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之用意,是基於離婚後經濟弱勢的一方可向另一方主張剩餘財產的分配,這也是肯定夫妻雙方婚後對家庭的貢獻,不管是在外打拼賺錢或是在內照顧家庭,都一樣重要。然而,夫妻雙方婚前與婚後的財產與債務是各歸各的,不會有夫債妻還或是妻債夫還的問題。
要留意的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為兩年,自離婚時起兩年內應及時行使權利,過了時效則無法執行。
還有透過贈與、繼承取得的財產不需要納入分配。另外,因個人因素取得的慰撫金也不需納入計算。好比小如若因車禍受傷得到肇事者給予慰撫金二十萬元,小志是不能主張列入分配的。以上這幾類財產取得跟小志對家庭的貢獻無關。
當然,若財產較多的一方認為平均分配不公平,好比對方婚後對家庭未善盡責任,離婚時卻來向辛苦付出的一方要求分配財產,有這樣實際情形時,財產較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免除分配額或重新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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