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新聞

2021-11-26 「外面有女人」分居27年兩度提離婚 妻子硬不讓他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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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面有女人」分居27年兩度提離婚 妻子硬不讓他得逞 / 示意圖

  楊姓男子聲稱妻子離家20餘年、音訊全無,他年紀大了,已經習慣一個人生活,依民法「惡意遺棄」、「難以維持婚姻關係」規定訴請離婚,新北地方法院駁回。楊上訴,楊妻解釋丈夫會家暴,且在門上放菜刀禁止她回家,並指丈夫因與其他女人同居才處心積慮要離婚,她希望繼續維持婚姻,台灣高等法院依法駁回上訴。

高院認為楊姓夫妻走到如今互不聞問的地步,雙方都有責任,但兩人一開始之所以分居,楊要負的責任比較大,且他在前次離婚訴訟輸了後,不但沒有彌補婚姻破綻,也不否認現在還與其他女人同住,他無法依民法請求離婚。

楊姓男子表示,1993年間他因生意失敗而欠債,妻子無法同甘共苦而逕自離家,他曾帶著孩子到她上班的地方尋找,但妻子不為所動。楊說,妻子未曾與他聯繫,對孩子也不聞不問,最後還人間蒸發,雙方超過27年沒住在一起,他要求離婚。

楊妻反駁說,當時丈夫沒做什麼事業,所謂「經商失敗」根本不是事實,因丈夫在2001年搬出去住,雙方才分居。兩人有3名子女,長女已46歲,么兒今年也已40歲,楊妻說3個孩子都與她住在一起,她還買3部卡車養大孩子,反倒是丈夫沒養家。

「我覺得很心酸」楊妻指丈夫上訴理由說的都是謊話,訴苦以前整天被丈夫打,丈夫還在住處門口放菜刀、不讓她回家。她表示,丈夫在外頭有女人,她不願離婚,希望「這段婚姻能繼續維持下去」。

高院調查,楊1998年間曾以妻子在1995年吵架後離家為由,訴請妻子履行同居義務,楊妻要求他保證不再打人才願意回家;2001年楊第一次提離婚訴訟,但法院認為是因楊才導致婚姻難以維持,判他敗訴確定。當時孩子證稱父親家暴、拿菜刀威脅母親,父親與一名陳姓女子在桃園同居。

高院表示,夫妻應互愛並誠摯相待,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如果夫妻其中一方無意與他方同居,不能以此說對方不同居、惡意遺棄。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1、怎樣才算是分居?

法律上定義的分居依據民法1001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依照我國民法,婚姻制度中的雙方互相負有同居之義務,所謂分居是指夫妻雙方仍在婚姻存續的狀態下分開居住,除了有不能同住的正當理由,例如因工作距離遙遠、長期需要出差、長期派任國外、出國深造求學等等,才可分居兩地。

若非以上這些不得已的因素,夫妻主動選擇分居,通常是因個性不合、吵架磨擦、外遇等原因。暫時分居可以避免夫妻因一時衝動而輕率的離婚,也可緩和彼此因衝突造成的不愉快,等心情平靜下來再進一步溝通、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因此許多夫妻會先冷靜分居一段時間,萬一真的無法復合,才會選擇離婚。

 

2、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有些夫妻會在分居一段時日後選擇離婚。但有時一方想要離婚,另一方卻不肯離婚,這時想離婚的一方可以上法院訴請離婚。然而,分居的時間長短並非法官判定離婚的要件,通常法官判決離婚的關鍵是夫妻分居的真正原因及責任歸屬。

根據離婚十大要件民法第1052第2項但書規定,如果婚姻無法維持的原因是其中一方要負較大責任時,只有另一方才可以請求離婚。簡單來說,主動先搬走分居、失聯、外遇、動手家暴的那一方,無法主動要求離婚。若向法院訴請離婚,極有可能會敗訴!因此如果提出離婚的一方,無法具體舉證是因對方的責任,以致造成婚姻無法繼續維持的正當事由,無論分居多久,法官都可能不准離婚。

 

再回到上述新聞案例中,楊男和妻子已分居27年,楊向法院訴請離婚,但妻子拒絕離婚。法官考量楊男夫妻分居的原因,楊男要負的責任比較大,且他在前次離婚訴訟失敗後,不但沒有彌補婚姻破綻,也不否認現在還與其他女人同住,因此他無法依民法請求離婚。至終因著妻子不願讓他得逞,就算已分居27年,他還是無法如願離婚。

 

(延伸閱讀:丈夫外遇又不肯離婚,可向法院訴請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