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要求與妻行房被拒硬上 下體被抓打她巴掌被判刑 / 示意圖
台中市民阿木(化名)去年要求與妻小麗(化名)行房被拒,強行跨坐在她身上,咬她的乳頭,脅迫被害人為口交,小麗大力反抗不斷掙扎扭動身體,以手抓捏他的下體,阿木頓時疼痛不已,憤而以左手甩打被害人右臉巴掌後起身離去,經被害人提告,台中地院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將他判刑1年8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阿木與小麗於去年5月18日清晨(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案發後2人經法院調解離婚),一同送子女上學後,返回位於台中市區住處,小麗隨即進入房間睡覺休息,他進入房間內欲與她為性行為,乃伸手撫摸、抓捏她的胸部,並脫下她衣物,她因而痛醒,並向他明確表示不想要與他嘿咻。
未料,阿木未就此作罷,違反小麗的意願,全身赤裸壓在她身上,徒手撫摸她下體,並以嘴巴咬住她左側乳頭,再跨坐在她身上,他再以下體甩打她臉部,脅迫為他口交,被害人緊閉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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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中,被害人小麗大力反抗不斷掙扎扭動身體,終於用力掙脫,並以一隻手抓捏阿木的左大腿內側及陰莖,他頓時疼痛不已,憤而以左手甩打她右臉巴掌後起身離去。造成被害人受有右側顏面挫傷、左側乳頭挫傷、雙側膝蓋挫傷及雙側大腿挫傷的傷害 。
台中地院審理時,阿木坦承犯行,並先後給付5萬5000元及2萬元女兒扶養費予小麗,但扶養費本是阿木應履行義務,如予以宣告緩刑,對阿木行為的應報及事後教化、社會價值的導正,非但無所助益,反輕啟僥倖之心。
法官審酌,阿木行為時是小麗的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未能尊重她的性自主權,恣意以強暴手段欲對被害人為性交行為,造成她身心受創,因而受有複雜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精神上痛苦難以修復,並考量他犯後已坦承犯行,甚有悔意,予以判刑。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1、強迫另一半做愛會觸法嗎?
很多人都覺得,夫妻結婚後,就是自己人了,夫妻之間的床第之事,應該礙不著別人,隨時想要和另一半做愛,也不會有侷限。事實卻非如此,就算是親密的老夫老妻,也要懂得尊重對方的身體自主權,不能隨意霸王硬上弓!像上述新聞中的阿木強迫妻子小麗與他發生性行為,還使用暴力毆打小麗,致使小麗身心受創,實在非常可惡!他的犯行已觸及妨礙性自主權及傷害罪,因此被判刑也是罪有應得!因著他的魯莽行為至終更導致夫妻關係破裂,走上離婚之途。
2、夫妻彼此合意的性生活才有幸福婚姻
如果夫妻性生活嚴重不協調,甚至造成了身心靈的傷害,是可以訴請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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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對性的需求和習慣不同,夫妻結婚後的性生活需要彼此協調和適應磨合,務必要尊重雙方的意願,才能維持美滿的婚姻關係。
夫妻之間的性生活雖然是婚姻生活的義務之一,但必須是在雙方合意並且彼此協調的情況下進行。上述新聞案例中,阿木霸王硬上弓的行為已侵害了妻子的性自主權,甚至用暴力傷害了對方,可說已造成妻子身體及精神上無法忍受的痛苦。
按民法第1052條 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及第2項的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雖然丈夫強迫妻子發生性行為的舉動,並沒有載明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理由中,但霸王硬上弓這種不尊重妻子身體自主權的行為,造成受害人身心的嚴重傷害,可歸列為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也可歸屬於第二項:「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受害人是可以據此事由訴請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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