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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網貼妻子通姦和解書讓親友公審 男子判罰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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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貼妻子通姦和解書讓親友公審 男子判罰1萬元 / 示意圖

張姓男子與妻子蕭姓女子分居,前年他將蕭女逾16年前的通姦和解書等翻拍照片,公布在她親友的臉書網站,蕭女提告,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張男散播蕭女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的文字,依誹謗罪判罰1萬元,可易服勞役確定。

遭檢方起訴後,張男辯稱,他張貼的內容都事實,他是要捍衛他的配偶權,將蕭女的通姦內容張貼在她親友的臉書上,是為了證明他沒有家暴蕭女,蕭女會離開家庭都是因為外遇,他想要尋求親友的幫助,只是想要蕭女好好跟他談。

法官調查發現,張男與蕭女間因外遇而發生之婚姻問題已逾16年,他聲稱散播這些文字資料,欲尋求蕭女的幫助,其動機已有可疑,因為他如果想要勸諭蕭女回家,大可以用私訊之方式,他的辯詞,不足採信。

合議庭認為,蕭女非公眾人物,其有無與他人通姦,應非屬公眾關心之事務,實難認與公共利益相關,自屬私德,張男所發表及張貼內容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仍不得執此作為不罰之理由,將張男判罰1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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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601001901-260402

上述新聞案例中,張男將16年前的通姦和解書等翻拍照片,公布在妻子的臉書網站,被妻子提告,經法院判決,認定張男散播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的文字,依誹謗罪判罰1萬元。

 

事實上,張男張貼的和解書內容具有真實的合理性,但至終仍遭判決觸及毀謗罪。究竟什麼是毀謗罪呢?

 

刑法第310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簡單來說,「誹謗」就是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貶低人格的評論或偏離事實等言語攻擊散布於眾。

 值得注意的是,在網路上所分享的事情,只要與公共利益無關,就算你說的是事情是真實的,若是被當事人提告,法官也認定此言論已經足以損毀對方名譽,就有可能成立誹謗罪的!

 何謂與公共利益有關?

與公眾利益有關就不會成立誹謗罪,什麼情況是與公眾利益有關呢?簡單來說,若在網路上分享的對象是公眾人物,如政治人物、明星、藝人等,因他們的行為會對社會大眾造成影響,故此只要分享的內容具真實性,一般是不會成立誹謗罪。

例如:2020年4月23日,藝人羅志祥遭相戀九年的前女友周揚青在微博發文宣佈與羅志祥分手,指控他私生活混亂。並宣稱分手原因是羅志祥同時與大量女性有染,甚至還多人性交。消息一出,震驚了整個演藝圈和社會大眾!許多人公開的討論、毀謗他,甚至辱罵他是渣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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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志祥身為公眾人物,他的言行舉止自然會受到社會大眾的關注與檢視,他劈腿的行逕已是眾所周知,而且他也沒有否認前女友的指控是不實的,這樣的狀況下就不會構成誹謗罪。

然而,對一般社會大眾來說,不是所有真實真相都可以公開討論的!上述新聞中,張男之妻非公眾人物,其有無與他人通姦,非屬公眾關心之事務,與公共利益無關,屬私德領域。因此張男所發表及張貼內容就算是真實的,仍構成誹謗罪。此案例可做為我們的鑑戒,在網路等公眾領域發言,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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