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新聞

2021-11-04 婚外情離家、賣房、趕老婆 法官打臉:偷腥夫無權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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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離家、賣房、趕老婆 法官打臉:偷腥夫無權訴請離婚

  余姓男子和太太結婚32年,常無故離家,也未提供生活費,2人分居逾2年,辛苦持家的余妻只好帶女兒投靠娘家,詎料,余男竟暗中將基隆住所賣掉,趕太太回高雄娘家,並訴請離婚;余妻出庭時大吐苦水,驚爆丈夫是因婚外情才絕情要求離婚,還偷偷賣房、並趕她回娘家;高等法院認定,偷腥夫犯錯在先,沒資格要求離婚,判余男敗訴。

 余男主張,和太太於1989年結婚,育有一子一女,2003年間,2人對小孩的照顧問題意見不同,太太竟帶女兒回高雄娘家居住,一直到2008年時,她才將女兒帶回基隆居住。

 他表示,在長達32年婚姻中,和太太分居逾20年,夫妻關係已名存實亡,且婚姻破綻的責任在太太身上,請求法官判准離婚。

不過,余妻出庭時大吐苦水,丈夫從1998年無故離家,且不支付包括生活費、小孩教育費等全部花費,她在經濟拮据下,只好帶著小孩回高雄投靠娘家,雖然該5年期間丈夫都不見蹤影,但她每年均有帶小孩回基隆吃年夜飯,善盡為人媳婦的責任。

余妻指出,由於女兒準備上國中,2004年間將女兒戶口遷回基隆市,一家人才又同住,期間,她協助婆婆在市場賣菜、從事批發生意,沒想到2年後丈夫又不見蹤影,她直到2010年才轉轉得知丈夫早就有婚外情,隔年還偷偷將基隆市住處賣掉,趕她回高雄娘家,2人婚姻發生裂痕是因為丈夫偷腥所致,她並無過錯,為了家庭圓滿,她不願離婚,並提出丈夫和疑似婚外情女子親密依偎照等照片做為證據。

高等法院調查發現,余男不僅女子關係親密,甚至還有上半衣赤裸同睡的合照,甚至余男母親臉書上的媳婦欄還稱此女子為媳婦,並非余妻,顯然余男和此女子關係已超越正常往來範圍,且至今婚外情仍繼續中,余男要對婚姻出現破綻負起主要責任,因此不得訴請離婚,今判他敗訴。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婚姻狀況已經名存實亡,為何法院不准離婚?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二、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上述新聞中,余男夫妻的婚姻狀況乎已經名存實亡。但法院卻不准離婚,為什麼會這樣呢?

事實上,根據民法對於婚姻的制度的規則,結婚只要具備雙方為結婚合意的書面、二名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由夫妻雙方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即可。要離婚的話當然也必須要雙方「同意」,因此只要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並且不同意離婚者也沒有犯民法1052條離婚十大要件所列的錯誤、或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那麼很大機率是沒辦法離婚的。

在上篇新聞中,余男控訴妻子帶孩子回娘家住,夫妻分居逾20年,夫妻關係已名存實亡,且婚姻破綻的責任在太太身上,請求法官判准離婚。乍聽起來像是因為妻子離家,造成夫妻分居20年。

但經調查卻是余男因婚外情離家、賣房、趕走老婆, 2人婚姻發生裂痕主要是因為丈夫偷腥所致,余妻並無過錯,為了家庭圓滿,她不願離婚,並提出丈夫和疑似婚外情女子親密依偎照等照片做為證據。

更重要的是,民法1052條有一項但書叫做「他方得訴請離婚」,意思就是,如果老公外遇,那麼是老婆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老公不可以。外遇的一方是無權訴請離婚的。這樣的但書是在保障沒有犯錯的一方,可以避免犯錯的一方藉故來達成離婚的目的。所以當導至婚姻出現破綻的一方要求離婚,而相對無過失的一方不願意離婚時,通常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