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派友誘妻開房間 竟夥3人趁醉拍裸照判3月 / 示意圖
北市張姓男子為測試分居妻子忠誠度,找來蘇姓友人勾引妻子,張妻禁不起誘惑,去年8月與蘇男相約到六福皇宮用餐、開房間,蘇男趁張妻酒醉在床上脫光衣服時,讓陳姓、黃姓男子假扮徵信社員工,入房拍下張妻裸照後,與張男會合離開,台北地院昨依妨害秘密罪判張男3月,蘇男等3人各判拘役50天,均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去年6、7月間懷疑分居的妻子交友異常,想測試妻子忠誠度,因找徵信社處理要花很多錢,於是商請蘇姓友人用LINE加妻子為好友後,設局勾引妻子,蘇自去年8月13日起利用LINE與張妻聊天,在蘇男的溫情攻勢下,張妻竟然上鉤,並約蘇陪她到大安區看豪宅。蘇男陪張妻看屋當天,張男先到六福皇宮訂了1間房間,並將磁卡交給蘇男,當天蘇男與張妻在六福皇宮用餐,席間張妻喝了不少酒。
疑遭性侵報警揭穿
蘇男見張妻酒醉帶她入房並通知張男,張再指示陳男、黃男假扮徵信社人員,入房拍攝張妻裸照後離開。由於張妻醒來發現自己衣衫不整、蘇男不見蹤影,懷疑遭到性侵而報警,竟然發現原來是老公設局偷拍她裸照,憤而告丈夫等4人妨害秘密。
法官審理時,張等人均坦承犯行,但未與張妻和解,審酌後依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判張男3月,蘇男、陳男與黃男各拘役50天,均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什麼是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拜科技發達所賜,各種照相、錄音、錄影、望遠鏡及各種電子、光學設備非常好用且便利,可以滿足人們各種日常需求。但從另一方面來說,也容易被用來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隱私活動、言論或談話等不想公開的行為。
妨害秘密罪是個常見,容易誤踩界線觸犯的罪名,這條法規存在的意義,是在保障個人所具有的合理隱私權不被侵犯。其中提到非公開的活動,如同上述新聞報導中,張男之妻在旅館房間休息,即是非公開的場所,而她在房內的活動就是非公開之活動,其隱私應受到法律的保障。
令人疑惑的是,張妻出軌外遇是事實,張男是基於懷疑妻子外遇不忠,才派人測試其妻,這樣的動機是否為正當理由?按法院的見解來說,配偶之間雖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之生活,但不得因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而採取非法之手段來進行蒐證。其非法蒐證的方式若超過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性,就算觸法。
上述新聞案例中,張男和朋友共同設計圈套,在旅館之非公開場所,拍下妻子裸照、身體之隱私部位,為非法手段取得的蒐證,不但不會被法官採納,還因而犯下妨害秘密罪!當然如果外遇蒐證的場所是在公共場所,像是老婆和小王公然在大街上擁吻,人夫加以拍照、錄影,就不會觸犯妨害秘密罪了。
(延伸閱讀:竊聽到淫蕩調情對話的錄音檔、或偷拍性行為影片可以用來作為訴請裁判離婚、侵害配偶權的證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