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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新聞

2020-12-14 【兩性婚姻】名獸醫歡度兒童節竟是召妓「製造兒童」妻炸鍋!求償1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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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獸醫歡度兒童節竟是召妓「製造兒童」妻炸鍋!求償1000萬 / 圖片來源:翻攝自蘋果新聞網

在新北市經營左岸動物醫院的知名獸醫邱顯傑,曾因外遇172公分鄒姓美魔女求妻子原諒,簽下協議書保證不得與異性有通姦等不當親密關係,否則要賠償妻子呂女1000萬元,但事後邱妻發現丈夫不僅與鄒女互稱「公、婆」共進晚餐,還趁出差中國時召妓,傳訊給性工作者稱「成年人應該怎麼歡度兒童節呢?成年人可以聚在一起製造兒童」,邱妻怒告丈夫求償1000萬元,高院認為金額過高,判邱男僅須賠償60萬元,但邱男仍須依協議書約定,贈與2名子女各440萬元,總計邱男共要付出940萬。

台大獸醫系畢業的邱顯傑(44歲)出身政治世家,父親是前台北縣(現新北市)中和市長邱垂益,哥哥邱烽堯是新北市議員,而邱顯傑經營動物醫院有成,事業版圖擴及大陸、香港,2018年當選新北市獸醫臨床醫學會理事長,豈料遭妻子指控外遇、召妓。

邱妻提告指稱,邱男2006年和她結婚後,與鄒姓女子發生婚外情,她為維繫家庭,與邱男簽署婚姻協議書並作成公證書,約定「男方今後如再有違反婚姻忠誠義務之行為者(包含但不限於與異性往來而超乎一般夫妻間難以忍受之社交關係,諸如通姦、外遇、約會、旅遊、牽手、接吻、擁抱、露骨情愛交談、簡訊或書信等或其他相類之情形),男方應給付女方新臺幣1000萬元」。

邱妻告訴法官,之後她發現邱男與鄒女藕斷絲連,傳訊給鄒女祝賀情人節快樂,稱「婆,我好想妳」,鄒女也曾回傳「婆想公」、「婆會陪著公」,2人並於2017年1月15日共進晚餐,牽手離開餐廳,顯然逾越普通朋友關係,她為此控告鄒女求償,法院認定鄒女侵害配偶權,已判她賠償10萬元確定,足以認定邱男違反協議書內容。

此外,邱妻指邱男曾於英國出差期間,請人安排性交易,告訴對方飯店房間號碼,並在1小時後向該人稱「服務和身材真好」,另於前往中國大連演講時,與名為「左夢婷」的雞頭聯繫,並對性工作者傳訊稱「親愛的下午好」、「成年人應該怎麼歡度兒童節呢?成年人可以聚在一起製造兒童」,又與另名女子聊天時表示會多帶一點杜蕾斯(保險套品牌),且加入外約妹群組達VIP等級,顯已超過一般夫妻能夠忍受的社交關係,因此求償違約金1000萬元。

邱顯傑則辯稱,妻子2016年在他開設的動物醫院候診室內大聲嚷嚷,稱「不簽可以,要讓醫院無法做生意、要天天去鬧」,他心生畏懼唯恐影響營運、醫療品質及員工生計,受到脅迫才簽署協議,但事後以存證信函向妻子表示撤銷協議書全部約定,協議書自始無效。

邱男還表示與鄒女並無任何逾越普通朋友關係,也沒利用出差機會安排性交易,就算要判他賠償,違約金1000萬元實在太高,他無法負擔。

此案一審依據邱妻提供的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臉書截圖、照片、光碟等證據,認定邱妻指控為真,邱男確實戀棧舊情違反約定,與鄒女見面來往,也確實利用出差機會安排性交易,但審酌邱男這些行為對於妻子配偶的侵害,並非如同通姦那般嚴重,違約金1000萬元並未區別違約情節輕重,確實過高,去年判邱男須賠償違約金200萬元,另判邱男須依協議書約定,贈與2名子女各440萬元,一共880萬元。

上訴後,高等法院針對邱男違約侵害配偶權部分,判決減為賠償妻子60萬元,至於贈與子女金額部分則維持不變。全案可上訴。

記者11日致電左岸動物醫院,但邱男不在,記者留話請他回電,截稿前仍未獲回應;邱妻的律師則表示未獲當事人授權,不便回應。

記者今天(13日)下午再度打電話到左岸動物醫院,員工表示邱男還是不在,平時也不常到醫院,記者只好再度留話,請邱男回電。(丁牧群/台北報導)

新聞來源:蘋果新聞網


另一半是外遇累犯,怎麼做才能確保自己及孩子權益

面對另一半的外遇,有部分的人為求家庭的圓滿會選擇原諒,但曾經的信任一但遭受破壞,即使口頭上願意原諒,心中仍會有不安!如果您有這樣的顧慮,我們會建議您和外遇的伴侶簽署外遇善後協議書,明文規定,如果伴侶再犯的話,要付出相對的賠償,以確保日後自己及孩子的權益。

不少男人外遇被發現時會願意簽協議書,大部分的還是希望能保住婚姻,畢竟小三可以再找,離婚的代價卻是大很多!對他們而言,他們有自信未來如果再偷吃不會被發現,再來為了證明日後對婚姻的忠誠,當務之急,就是先簽再說。而其內容,大部份也都是約定外遇的一方若日後再與他人發生不正常的男女關係,就必需支付違約金。

外遇善後的協議書,怎麼寫才有保障?

也許有人會因此質疑這樣的協議書是否有效?其實只要兩人協議好並白紙黑字寫下即可,可以不用透過律師或是公證人進行見證或是公證,但外遇協議書通常會涉及金錢,我們建議還是要公證或是簽張本票以免對方不認帳,杜絕日後的夜長夢多。

以此案為例,因邱男和妻子的協議書中就有明確規定,如果和他們發現通姦及不正常男女關係,就要支付1000萬給妻子呂女。而邱男再外遇是事實,且呂女也提供邱男明確的外遇事實的證據,如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臉書對話截圖、照片等等證據,法官評估這違約金1000萬略高,故判邱男須賠償違約金200萬元,另邱男仍須依協議書約定,贈與2名子女各440萬元,一共880萬元。呂女在協議書上明確寫上外遇行為以及違約金額,因此才能丈夫再犯時,才能為自己爭取明確的權益。

不論是婚前協議書或外遇善後協議書,依民法第72條規定任何約定的內容,都不可以違反公序良俗,而且只要是涉及離婚條件之預立也會被認定為無效,比方說:「如果外遇必須無條件同意離婚,不得爭取財產及子女監護權。」這涉及違反善良風俗,故判為無效機率頗大。

外遇善後協議書的出現,不外乎都為了維持婚姻的存續,但這種消極的做法遠不比夫妻兩人有心改善婚姻關係裡的問題,若非必要,夫妻兩人簽署外遇善後協議書仍是最不得已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