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林姓有婦之夫和謝姓女子發生外遇,前年10月被林妻會同徵信社及警方查獲他帶著謝姓女子到新北市一家摩鐵抓姦,房內垃圾桶並扣得有他們2人DNA的保險套等物。林、謝2人和林妻當時在警所簽下和解書、離婚協議書「林男同意在翌年3月前把名下超商債務解決後過戶給林妻、否則賠償500萬元,並簽下500萬元本票;雙方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由林妻、林妻同意離婚,另外謝姓小三需給付50萬元」,林妻也同意只要他們履行後,不對他們提出民、刑事告訴。
雖然謝女依約交付50萬元、但林男遲遲無法把超商過戶給林妻、或賠償500萬元,林妻除持本票聲請本票裁定,並取得支付命令得以強制執行,且對外遇的2人提出妨害家庭告訴。
林男坦承當時與謝女共處一室,但並非外遇,而是用餐後謝女身體不舒服,所以須找個地方休息一下;而謝女則辯稱:那天是跟林男一起出門,因為生理痛不舒服所以想去休息一下,就到汽車旅館。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徵信公司已在現場扣得林、謝2人通姦的保險套等証物,而他們分別在警所簽立了協議書、離婚協議書,且金額相當龐大,等同於抓姦成功,因此若不是有通姦犯行而請求寛恕,不可能會簽。至於謝女先是在警詢時稱生理期不舒服才去摩鐵,後在法院審理時又稱是吃壞肚子,但她卻不去醫院看病或回家休息,反而去摩鐵,與常情有違,縱使身體不適,也不影響她和林男性交。
雖然謝女仍否認犯行,但法官考慮她已賠償50萬元,因此依通姦罪判處3月徒刑,緩刑2年;林男則依通姦罪判處4月徒刑,可以1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