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來自台南的委託人阿東因和長年和妻子小君感情不睦加上經常耳聞妻子和陳姓男子之間有不尋常的男女關係,故委託徵信社調查妻子的外遇姦情,在蒐證期間徵信社調查員尾隨被查男女到汽車旅館並在他們退房後,進入房內搜得沾有兩人體液的保險套與衛生紙當證據,得知真相的阿東憤而提告,分別向妻子和陳男依通姦,相姦罪名提告並請求相關賠償。
被查人小君和陳男得知在阿東委託徵信社人員抓姦後則控訴該徵信社的員工非法進房蒐證,所以證物無證據能力。一審民事庭法官審認民事訴訟證據審查標準應較寬鬆,所以徵信社人員當晚採證違法性輕微,符合比例原則,認定有證據能力,判這對外遇男女連帶賠償20萬元給阿東。
依照徵信社業表示委託人阿東懷疑從事汽車業務的妻子小君與做保險業的陳姓男子之間有不尋常的男女關係所以委託調查真相與否,而在徵信社人員調查之後發現他們兩人在105年2月28日上午到下午在台南一家摩鐵開房並發生性關係。
一審開庭時,陳男否認與小君發生性關係並強調阿東找來的徵信社員工當天以非法方式進入其摩鐵房間蒐證取得的沾有體液衛生紙與保險套,並無證據能力;被查人小君也主張丈夫阿東無權向她求償,並控訴徵信社違法蒐證並說她長期受丈夫阿東家暴的折磨,對兩人之間的孩子也從未盡照顧的責任,除此之外還在外面包養小三,雙方之間的不幸福的婚姻阿東也要盡相當責任!
一審民事庭法官認為,民事訴訟程序不像刑事訴訟是國家行使追訴審判權,國家與被告立於不公平位置,證據能力應嚴格對待;民事訴訟兩造立於公平地位,對證據能力審認應採較寬鬆態度,所以徵信社在取證如果沒有重大不法,其蒐集的證據應寬認有證據能力。
法官強調對秘密進行的通姦行為取證本就極為困難,當時陳男與小君準備退房已開啟摩鐵的鐵門準備離去,而徵信社調查員則利用此時機進房蒐證,雖未獲得被告同意,但是平和方式取得物證,違法程度輕微,符合比例原則,取得的保險套與衛生紙應具有證據能力,且保險套上經刑事局驗出偷情兩人的DNA,依經驗法則應是通姦行為造成。審酌陳西因妻子外遇所受的痛苦,故判小君與陳男連帶賠償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