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歲的已婚李男與國小學張女重逢,點燃愛火發生外遇,去年2人一起到墾丁遊玩開房,被李妻得知後南下抓姦卻沒抓到,第二次2人又去台中開房,這次李妻在徵信社的協助下,抓姦在床,當時在徵信社居中協調賠償和離婚事宜,李男、張女同意各給李妻100萬元賠償費也簽訂本票,但事後反悔拒繳,李妻一氣之下怒告法院,向2人求償70萬。
據悉,李男是一名科技業工程師,張女則是保險經紀人,2人因為意外重逢後,意外發展出婚外情。2人在去年3月同遊墾丁,那時李妻抓夥同警方抓姦卻失敗,直到第二次徵信社協助下才抓姦成功,事後3人到派出所協商,李男和張女答應各賠李妻100萬元還簽了本票,而李妻也同意會把徵信社在那抓姦那晚上,收集到的沾有體液的床單銷毀,未料李男和張女卻反悔,李妻提出當初的本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李、張2人則各提出撤銷和解給付、債務人異議等訴訟,兩人辯稱當時處在被徵信社和李妻急迫狀態,無經驗才會輕率簽下和解書,主張債權不存在,應該被撤銷。
不過這個說法卻被法院駁訴,認為李、張2人當時若遭徵信社和李妻威迫,當時為何不向在場員警反應,而當時協助撰寫和解書的律師則稱,當時李男說要謝謝徵信社,才有機會和他妻子離婚,因此判李、張2人敗訴,應依約賠償李妻,而針對兩人共宿墾丁一事,李男則說是當天一人入住,而張女則表示她是到墾丁拜訪客戶,但經查證張女的手機定位都在墾丁附近,其中還顯示在李男所住飯店,加上張女也不肯說出她的住宿地點,因此法官認為兩人有共宿,須賠李妻20萬元,可上訴。而李妻控告2人在台中通姦部分,因李妻已依和解條件銷毀當時扣到徵信社所收集的床單、衛生紙等證物,台中地檢署因此已查無事證,認為罪嫌不足而通姦罪不起訴確定。所幸,李妻當初有委託徵信社調查丈夫外遇,並有保有人證物證,才能為她爭取該有的權利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