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歲的李姓女子與何某發生婚外情,今年7月晚間到桃園市某處公園車震性交,遭李女的丈夫「捉姦在車」,而偷吃的兩人強調只是在車內休息,並沒有發生性行為,而何某後來在警察局簽下60萬元本票,與李女丈夫和解,然而他事後突然反悔,向地方法院訴請拒付,但法官認為他當初是心甘情願簽本票,於是判決敗訴。
根據到場協助捉姦的徵信社人員表示,當時他們將車停在公園角落,車窗留了一條縫,他偷偷往車窗內察看,發現兩人在車後座,何某上半身有穿衣服,下半身則一絲不掛,李女也是一樣,而徵信社人員在抓姦蒐證時,男方只來得及穿內褲,李女更是完全來不及,整個過程都被攝影器材拍下。
地方法院認為此案通姦犯行明確,外遇的男女各被判徒刑,均可易科罰金,而李女和丈夫也判決離婚。
然而在訴訟開庭時,何某突然反悔,表示自己是被本案原告及徵信社人員脅迫簽下本票;而李女也表示和對方並沒有通姦,當天晚間兩人是一起在車內休息,她因為怕冷也陪在一旁,結果自己的丈夫帶幾名徵信公司的人還有警方突然衝過來強行把他們的褲子脫下來,並還錄影存證,但法官並不採信,表示案發後,他們沒有向警方表達遭脅迫之事,而且何某是在警局簽下本票和解,證明此番供詞為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