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姐由於工作時常早出晚歸,其先生因長期不堪寂寞以及夫妻情感趨於冷淡而外遇,某天朱小姐夜晚加班時,打給丈夫提醒事情,電話卻意外被小三接起,整件事情因此曝光。
朱小姐委託徵信公司跟蹤調並對小三進行蒐證,最後在一家motel協同警方抓姦。
然而在事後處理證據時並進行協調時,丈夫向朱小姐下跪道歉,並以甜言蜜語哄騙妻子,朱小姐一時心軟,決定和解,並且沒有把抓姦現場的通姦證據送往鑑驗。
而兩個月後,丈夫再度出軌,勾搭上同一名小三,朱小姐一怒之下決定對丈夫提出妨害家庭告訴,然而當初沒有將證據送檢,該證據已經因保存不當而喪失證據力,法官只能判定證據不足,無從舉證,宣告朱小姐敗訴。
此案例中要傳達的重要法律知識在於,當法院要認定朱小姐的老公有罪,必需憑藉通姦的證據,如證據不足證明其犯行,而依據「罪疑惟輕」的原則。
假如朱小姐提供的證據因各種原因導致失效,那便失去了證據立,無法證明先生有罪,法院只能以無罪判決。
所以說若當時朱小姐取得通姦證據時,能夠聽從徵信公司及警方得建議,先保存證據,並將之送往檢驗,才不會導致事後想再提告,卻因缺少檢驗報告而無法舉證,白白使權益受損,婚姻的破裂也得不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