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新聞

2024-11-28 誣指滾床單女角是張淑娟 周玉蔻、蔡玉真「舌頭殺人」要坐牢

 名嘴周玉蔻、蔡玉真前年在政論節目上重提台北市長蔣萬安父親蔣孝嚴的「晶華緋聞案」,並指滾床單的女主角就是前中華民國小姐張淑娟,經張女提告,周、蔡被依加重誹謗、個資法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後,今(26)日依《個資法》,將兩女各判16月,可上訴。

 

法院審理期間,周、蔡2人當庭向張淑娟道歉,但張淑娟認為,她們的道歉太廉價,痛批竟有人以傷害別人為職業去賺錢,每天吃香喝辣的,「用舌頭殺人」,請法官重判,不要輕易原諒這些惡霸。

 

周玉蔻、蔡玉真均為新聞工作者,分別擔任談話性節目主持人、評論員,因見蔣萬安被提名為台北市長候選人,故認蔣孝嚴於1999年所爆發「晶華酒店」緋聞案女主角真實身分尚不明,有炒作空間,於202292223日在民視《辣新聞152》及臉書指摘、傳述張淑娟與蔣孝嚴不倫、嘗試攀附權貴、擔任空服員時工作態度不佳、利用特權等言論,毀損張淑娟名譽,並公布張淑娟姓名、婚姻、職業、社會活動及照片等個資。

 

北院調查後,認周、蔡所指摘內容並非事實,且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也非屬可受公評之事,未經合理查證,同時非法利用張淑娟個資,各均應成立加重誹謗、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並從一重以個資法論處。

 

北院法官認為,周、蔡假借部分具體存在之事件,刻意與不實事由、時間錯置、拼湊、扭曲的假消息「張冠李戴」手法,引致其他新聞媒體廣泛報導,使全台甚至「世界各地」均得以閱覽,對張淑娟名譽、個資造成之難以挽救、彌補之毀損。

 

法官考量周玉蔻自始否認犯行,蔡玉真雖認罪,然自承其目的僅是為請求緩刑及輕判,且認為起訴內容與事實顯有出入,自認並無犯意,對證人戴女的證述而為實質具體爭執答辯,顯難認有真誠認罪悔悟之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16月。

 

新聞來源TVBS新聞網

 

名嘴造謠毀名譽,誹謗官司難脫身

 

沸騰一時的晶華誹聞案最近終於有了結果,周玉蔻和蔡玉真各被判16個月,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然而周玉蔻和蔡玉真作為媒體人,本應持高道德標準,可是她們卻為了節目效果或政治議題,在未經合理查證的情況下造謠誹謗張淑娟,甚至涉及洩露她的個資,這顯然失去媒體應有專業道德。

 

台灣是自由民主的國家,人民都擁有言論自由,但是自由仍是有底線的,亂說話或造謠就有可能涉及誹謗罪,根據《刑法》第310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而誹謗罪多是運用「言論」散擋,以周玉蔻和蔡玉真為例,她們利用自己的職業之便,透過媒體傳播對張淑娟不利的謠言,此行為早以構成加強誹謗罪,以根據《刑法》第310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周玉蔻和蔡玉真身為媒體人,卻造謠涉及婚外情等私人生活,這些與公共利益並沒有直接相關的議題,理當慎重處理,但她們卻為了個人私利胡言亂語信口雌黃,這種行為容易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

 

這件案件也提醒我們,言語和媒體的力量不可小覷,不當使用是可能造成不可抹滅的的負面影響。在資訊泛濫的網路時代,我們也應該培養對訊息的判斷力,才能避免助長不實消息的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