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徵信社專家來解答:伴侶外遇時蒐集的外遇證據,怎樣才有法律效力!(示意圖)
婚姻關係中,對另一半的忠誠,包容體諒本就是應該的,然而,隨著社會對婚姻觀念的改變,很多人都禁不起誘惑,背叛另一半,違背親密關係裡應該遵守忠誠義務。就本徵信社的側面統計,因為伴侶外遇導致婚姻破裂的案例,近年來是呈現上升趨勢。
從事徵信社,我們對外遇出軌而導致離婚的案例早已屢見不鮮,而且在眾多調查案例裡,我發現一個共通點,很多委託人,特別是女性委託人在第一次發現丈夫外遇時常常會選擇原諒,接納出軌丈夫的回歸,會這麼做是因為想給孩子的完整的家庭以及夫妻的情感有關。除非丈夫執迷不悔,屢屢犯錯時才會下定決心前往徵信社諮詢外遇調查相關或未來離婚之問題。
這種情形下,很多委託人過來徵信社諮詢時,最常問到的是外遇證據要如何蒐集,怎樣才算有法律效力,這些是否能成為離婚的有效證據呢?想要取得關鍵外遇證據,過程相當重要!所以如果自己無法取得合法證據,委託徵信社進行外遇調查蒐證,也是一種不錯的選擇!
所以蒐集到的外遇證據是否具有效,能否作為伴侶外遇事實的依據,我們建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量:
一、 外遇證據是否合法
在每個離婚案件裡,只要上法院後外遇證據都會被檢討,首先會被檢視的一定會外遇證據的蒐集過程是否合法,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會建議在調查外遇時,最好可以委託徵信社處理。
若依以前刑法的通姦罪的話,該外遇證據是用非法手段取得,這個外遇證據就會被排除掉。但在民法裡的侵害配偶權,取得不當的外遇證據是否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上的證據,則由法官自由心證決定是否採用。
但如果取得過程涉及妨害祕密罪,可依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所以如果在沒有掌握外遇的事證或跡象下,無故對配偶裝設GPS定位、針孔或是竊聽器等等而取得證據,則有很大的機會被排除證據能力。
取得證據的方式若是透過暴力、脅迫、詐欺、利誘等等方式所取得,一般也就難以被採信。
二、外遇證據內容的重要性
外遇證據的內容應該是真實的、客觀存在的,通常虛構、偽造的證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雖然刑法的通姦罪早已經廢除,但一般和外遇對象的聊天紀錄、親密照片或出門約會的消費紀錄這些其實都可以作為證據,只要法官認定他們逾越男女一般社交行為,不管是牽手、接吻、還是精神外遇,都可以成立侵害配偶權!
和伴侶打離婚官司時,最好要提出對方無法反駁的證據,然後外遇通常有很高的隱密性,越親密行為就越難蒐證,唯有足夠的外遇證據,而最好是以量取勝讓對方到無法辯駁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