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社外遇調查報告:伴侶外遇想離婚,法院對外遇證據的要求是什麼?(示意圖)
本徵信社處理過上千件外遇調查案件,就我們觀察夫妻會走到離婚這一途,代表兩人的感情己經破裂了,根據每對夫妻的狀態,依中華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的方式可分為:「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3種。
第一種:協議離婚:
根據民法第1049條及第1050條:只要夫妻雙方都有意願,兩人即可協議離婚;但兩願離婚需要書面約定,仍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第二種:調解離婚:
代表夫妻兩人都認可婚姻關係己經走到盡頭,只是彼此對於離婚條件沒有共識,那就會需要靠法律來協調,故可依民法第1052-1條:經由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離婚的夫妻,婚姻關係就會立即消滅,法院也會依職權協助通知戶政機關進行登記。
第三種:裁判離婚:
會走這一步就代表夫妻兩人都離婚沒有共識,多是單方面想離婚,會走到這地步的原因大都是伴侶外遇或遇到家暴,深受伴侶外遇傷害的配偶迫切希望儘快判決離婚、重新調整新生活,但想尋求法律途徑提起訴訟離婚也絕非一時衝動那麼簡單,仍符合法定的十大訴請離婚條件。
依據我國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任一方,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他方就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因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其中一方得請求離婚。造成這個離婚事由的對象無法提出離婚,而是「權益受損」的另一方才可以用這項提婚條件訴請離婚。
等特別的是,如果因外遇或家暴因素想訴請離婚者,更要想辦法證明對方存在外遇出軌、家暴的事實,這不僅在爭取判決離婚中至關重要,而且更有助於索取賠償。
徵信社行業裡有一句話說得特別好,就是「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因此要證明過錯方存在外遇出軌或家暴的事實,更要蒐集有用外遇證據。換句話說,沒有
證據就容易導致離婚官司敗訴,但如果證據的效力不夠的話,那也不一定用得上。簡而言之,一定要確保外遇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才容易被法庭認可。
以本徵信社在多年蒐證經驗,我們一定會蒐集到外遇對象和小三的親密的照片,即使通姦罪已被廢除,只要證據充足一定可以提告對方侵害配偶權,並有效爭取屬於自己的權利,以下本徵信社針對“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分析,教你確保證據的合法性。
不了解徵信社這行業的人,多數都以為外遇蒐證是非常簡單,其實並不然!大多數的人對缺乏合法外遇蒐證的觀念,特別在通姦罪被廢除後,早期抓姦在床的觀念早已不合時了。尤在台灣民主法治的國家,更是重視重視個人隱私,即使是夫妻也不能夠侵犯到對方的隱私權,即是為了搜集配偶的外遇證據也不能侵犯個人隱私,小到對方手機通訊記錄及對話,大到利GPS追蹤器跟蹤、監聽對方,如果不夠了解法律的話,就容易觸及法律,官司上身。本徵信社就曾遇過有委託人為拍到伴侶外遇行為,私自闖入小三家裡、踹開摩鐵房間等等,這種私闖民宅、毀壞私人財產的舉動絕對是違法蒐證。
想要合法蒐集伴侶外遇證據,一定要「冷靜行事」!衝動行事往往沒有好下場,且依據刑法第155-2條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也就是使用違法方式取得的證據是不會被法官採用。
那麽怎麼樣的蒐證手段才是合法的呢?依據刑法315條:
1.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由此可知,一定要在「有明確目的」及「公開」這兩項條件下蒐集的證據才算是合法證據,比方說在公開場合拍到伴侶外遇的照片或影片,其內容不一定抓姦在床,擁抱、親吻等等超過男女正常社交行為的舉動都可以作為侵害配偶權的證據。
由此可以,外遇蒐證並無想像中那麼簡單!若想取得有效證據並順利離婚的話,委託徵信社協助外遇調查也一種選擇,事半功倍更有效率,早日結束不幸的婚姻才能早日重新開始新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