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奶貴婦網紅閨房遭裝針孔 帶小王回家被偷拍!夫求償200萬(圖/翻攝自袁曼軒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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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奶辣模袁曼軒2017年閃婚東南亞礦業大王少東Pierre Kuo(中文名郭紹源),生下一對龍鳳胎定居澳洲布里斯本,晉身「貴婦網紅」,去年卻自爆婚變,聲稱老公慣性劈腿,已在澳洲開打離婚訴訟,不料2人官司竟延燒台灣,去年郭男出具新北市豪宅拍到袁曼軒與賴姓小王親密影片,控妻出軌求償200萬元,袁曼軒則反批郭男在臥房裝監視器違法蒐證,台北地院最後不採用該影片,判郭男敗訴。
判決指出,郭紹源與袁曼軒2017年在澳洲昆士蘭州布里斯本登記結婚至今,兩人名下共同持有新北市一間豪宅,郭男雖然因為疫情長期沒有赴台,卻發現2021年2月16日、4月12日妻子帶一名賴姓男子返回新北市住處臥房過夜,並發生親吻、同床等侵害配偶權行為,因此對袁女、賴男提告請求精神慰撫金200萬元。
袁曼軒委任律師蘇奕全抗辯,郭男未經袁曼軒同意,在住處門口及臥房正對床鋪位置的電視機內,總共裝設至少2台針孔攝影機,對袁曼軒高度隱私領域長期監視,嚴重侵害隱私權,雖蒐集到袁女、賴男親密影片,但違反比例原則,屬於違法取證,不具證據能力,法院應不採納。
法官認為,隱私權的維持攸關人性尊嚴,經大法官釋憲已取得《憲法》保障地位,配偶之間若以維持婚姻圓滿為由,嚴重、過度侵害對方隱私,確實違反比例原則,在《刑法》上,妨害秘密罪判3年以下徒刑,而舊法通姦罪判1年以下徒刑,顯然也是評價隱私權比婚姻圓滿重要。
法官最後認定,郭男臥房電視機內秘密安裝針孔攝影機,鏡頭正對床鋪,顯然不是為了維護住家安全的目的,長期監視袁曼軒在臥房內的非公開活動,已屬嚴重、過度侵害隱私權,證據取得手段違反比例原則,因此影片不具證據能力,無從認定袁女、賴男有侵害配偶權行為,判決郭男200萬元求償駁回。可上訴。
袁曼軒近年以多金貴婦為人設,經常在Facebook、YouTube曬出買名牌、旅遊、整形等奢華生活,也曾將老公在澳洲雪梨大橋求婚的經過拍片PO網,當時郭男安排私人飛機在天空噴出「P❤s」的英文字母,還出動豪華舞蹈團在街頭快閃熱舞造勢,浪漫求婚影片在YouTube累積32萬點閱。
然而袁曼軒去年在YouTube上PO影片指控,郭男婚後慣性劈腿,頻繁出差泰國,其實是有了泰國小三,甚至郭男直接以分居超過1年的理由,在澳洲對她提出離婚訴訟,同時拿針孔攝影機的影片在台灣對她提告,她這才發現長期遭跟監、偷拍,讓她頭皮發麻、心力交瘁。據了解,袁曼軒仍在澳洲進行離婚訴訟,在台灣則另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李奕緯/台北報導)
新聞來源: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20316/MPOFLLEO7RGCXFFM2OWECXM46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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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偷拍取得的影片可以作為證據嗎?
近年來由於科技的發達,手機的普及化造成只有心人人都可能成為狗仔,再加上攝影器材精緻化,拍攝技術的進步有時根本令人無法察覺得已被偷拍,更有不少用心人會運用這些精密器材來進行私人蒐證。以本徵信社經驗為例,就有委託人因為自行蒐證失敗,才決定委託徵信社進行外遇蒐證。
隨著網路發達,現在攝影器材的取得是相當方便的,有些人因為懷疑配偶外遇,所以在對方可能出入場所、住家及臥房自行架設針孔攝影機等器材偷拍,原本想以此證據向第三者提出損害賠償之告訴,但往往卻非法蒐證造成這些影片不具證據力而功虧一簣。
想要對小三或小王造侵害配偶權之告訴,不但證據要齊全且蒐證的過程而合法才有機會取得勝訴,以此新聞為例,未獲他方同意之錄影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呢?在蒐證及維護隱私權兩者之間如發生衝突時,法院則會以憲法之「比例原則」為審查標準。
你聽過「毒樹果實原則」?
在一些歐美法律影集中,經常可以看到「毒樹果實原則」,那什麼是毒樹果實原則呢?意思是以非正當手段獲得的證據或資訊不具有證據效力,都有可能在法庭上被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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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這代表證據裁判以嚴格證明法則為原則,所以取得證據過程也必須要嚴謹合法,但此理論僅限於「刑事」。在民事裡對於「證據能力」便沒有無明文規定,有關涉及隱私權的證據取得只要在可以接受範圍內,並評估當事人蒐證的目的及被損害法益之間只要符合比例原則,所取得的證據就仍具有證據能力。
那此新聞中的郭男為何會求償失敗呢?因為法院認為郭男因有了泰國小三以疫情為由,長達一年以上未履行同居義務,加上他在未經袁女的同意,在其臥房電視機內秘密安裝針孔攝影機,鏡頭正對床鋪,顯然不是為了維護住家安全的目的,長期監視袁曼軒在臥房內的非公開活動,已屬嚴重、過度侵害隱私權,證據取得手段違反比例原則,再加上郭男並不是為維護婚姻、配偶的權利才取得安裝攝影機,因此法院認定郭男的取證過程已超過合理比例原則,故其監視器影片不具有證據能力,因而敗訴。
(相關資料:不可不知!常見的調查外遇的六種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