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酒女性交易「非陪酒範疇」法官認定侵害配偶權
辯消費關係無效 判與女共賠50萬
一名蕭姓男子上酒店認識陪酒女子「阿香」,兩人性交2次,阿香的林姓丈夫提告蕭男侵害配偶權;蕭男辯稱,和阿香只有性交易的「消費關係」,且林男未反對妻子從事陪酒,應符合「許諾之阻卻違法」,也就是丈夫既同意妻子陪酒,自然未侵害配偶權。台中高分院法官則認為,性交超出陪酒的工作內容,且蕭男與酒女還進一步交往,判決兩人連帶賠償50萬元確定。
已婚的蕭男去年上酒店消費,結識阿香,兩人發生關係。林男與阿香結婚5年,去年他在妻子手機內發現她與蕭男的合照,兩人有親密的合照行為,此外,兩人也利用Line調情,對話並有「說你會娶我」、「我會娶妳」等語;林男提告要求兩人賠償90萬元,人夫知妻陪酒? 阻卻違法被打臉
一審認定蕭男與阿香侵害配偶權,判決兩人連帶賠償50萬元。蕭男上訴二審,出庭時不否認與阿香性交2次,但強調是去特種營業場所酒店時,認識陪酒的阿香,兩人只有消費關係(性交易)。蕭男表示,林男知道且不反對阿香靠陪酒賺錢,林男既許諾妻子陪酒,等同「阻卻違法」,已自行放棄法律保障的權益,比如丈夫同意妻子賣淫,就不能向嫖客主張配偶權遭侵害。林男證稱不知道妻子從事陪酒。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蕭男未證明林男知情且許諾,且縱使知道且同意阿香陪酒,但她與男客性交「非陪酒工作內容之範疇」,加上阿香與蕭男有親密合照,宛如情侶,認定蕭男辯詞不足採信,駁回上訴確定。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68217
男女發生性交易,其中一方或雙方均已婚,是否會涉及侵害配偶權?
1、若雙方只有一次單純的性交易 ,且不知對方已婚,判賠機率低,對性工作者而言,性交易只是業務上的行為,不是雙方合意性交,不是出於私人感情,且交易雙方若不知對方已婚,就沒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
2、倘若知道對方已婚,且發生性交易多次,成為主顧客,發展出肉體外的進一步交往關係,則可能會涉及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必須要賠償受害者的損失。
在上述新聞中,蕭姓男子上酒店認識陪酒女子「阿香」,兩人性交2次,遭阿香的林姓丈夫提告侵害配偶權。雖然蕭男辯稱他和阿香只是金錢交易的關係,但林男卻從妻子手機內發現她與蕭男的親密合照,還有兩人也利用Line談情說愛,顯示雙方有進一步交往關係,因此遭法官認定侵害配偶權,判決兩人連帶賠償50萬元。
3發現另一半偷偷背著自己和他人從事性交易時,除了可依侵害配偶權提告求償外;因著對方的欺瞞與背叛,已經嚴重破壞了彼此的信任與感情,如果對方真的誠心悔改並保證不再犯,建議可尋求專業婚姻諮商的協助,並簽署「外遇善後切結書」,可要求對方先過戶名下資產做擔保,並聲明將來萬一再犯將付出更多賠償金,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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