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當小三10年 驚醒「醫師娘不是我」/ 示意圖
桃園一名醫師,2002年搭機認識一名空姐後,對她熱烈追求。後來兩人交往3年後,醫師竟偷偷與另名女子結婚,並生下女兒。空姐完全被蒙在谷底,直到2012年醫師坦承隱瞞婚姻。空姐氣不過,痛罵「害我浪費十年青春!」,以侵害其貞操權提告求償,昨(20日)桃園地院判醫師須賠償空姐150萬元。
判決指出,這名醫師2002年搭機與當時在機上執勤的空姐結識,兩人陷入熱戀,雙方因職業關係,空姐並未過問林姓醫師的交友狀況,也沒見過其家人,沒想到交往3年後,醫師就與另一名女子結婚,還生了一個女兒,醫師卻隱瞞已婚身分,繼續和空姐交往。直到2012年底,醫師向空姐謊稱要到美國找親友、順道旅遊1個月,其實卻是帶著妻女出遊。
空姐自稱,醫師出國期間,常夢到他帶著不同女子遊山玩水,感到不對勁,因此醫師返國後,就要求醫師提供赴美旅遊照片,醫師卻藉故推託,她便下最後通牒:「再不拿出照片,就要去見你父母。」醫師自知再也瞞不住了,就以簡訊坦承已婚生子。空姐得知後難過不已,想找醫師理論,對方卻避不見面。空姐無奈在2014年12月寄存證信函要求出面解決,但醫師依然神隱,傅女與律師商量後,去年6月以貞操權遭侵害為由,向法院提告要求損害賠償。並出庭控訴,14年前是以結婚為前提與醫師交往,醫師後來卻隱瞞已婚事實,浪費她多年青春,也無法面對親友,甚至錯過生育兒女的時機,讓她身心嚴重受創。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刻意隱瞞已婚的事實與他人交往,會觸及什麼法律責任?
以此新聞為例,本徵信社在進行外遇調查時偶爾會發現有一種小三,說他們是史上最無辜小三無誤,因為他們是被惡意欺騙,在不知道對方的已婚的情況下,和已婚者交往,莫名其妙成為他人小三。這種情況不但自己權利有可能受損,也有可能破壞他人婚姻。
刻意隱瞞已婚的事實與他人交往,是有可能觸及法律責任的,以中華民國民法148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覆名譽之適當處分。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他人小三也可以為自己爭取權利,不是只能閉嘴沉默。
何謂「貞操權」?
一個人如果刻意隱瞞自己已婚的事實,導致對方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同意與他發生性行為,會被認定是有害於當事人的貞操權。貞操權簡單說就是性行為的自主決定權,也就是說,就是自己可以自由決定是否發生性行為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
貞操權受侵害時該怎麼辦?
依民法195條是可以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慰撫金。關於慰撫金的額度,通常會審酌雙方之身分、社會地位、財力、損害之程度、被害人所承受之痛苦及其他客觀情形來判定。
上述案例中,法院認為醫師刻意隱瞞其已婚身分而使空姐持續在十多年間與其發生性行為,就法律層面來看,有無婚姻關係關乎到性交行為是否於法所容許,且也影響不知情的一方之性行為自主決定權。因此醫師持續隱匿已婚事實導致空姐不知情而同意性交,實有害其貞操權,可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再說醫師明知空姐一直以為他未婚,並以結婚為前提而與他交往,竟對她刻意隱瞞自己已婚並為人父的事實,長達十多年!等到真相暴光後,無辜空姐才驚覺自己平白當了小三達十多年,所遭受的痛苦和打擊實非言語所能形容!
對一個女人來說,青春是最寶貴的,浪費十多年的時間,變成了高齡產婦,也可能連最後當母親的機會都毀了,可說是蒙受極大的虧損及創傷!即使換回150萬的賠償金,也喚不回女人的青春。因此女人與男人交往時,還是得張大眼睛,仔細確認對方的身分,千萬不要輕易相信男人的甜言蜜語,免得吃虧上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