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與韓國歌手「酷龍」具俊曄再婚後,前夫汪小菲拒絕依協議支付費用,大S先前以當初的調解筆錄為據,聲請強制執行汪小菲750萬元財產,之後又聲請追加執行生活費、夫妻財產,如今大S還有530萬餘元尚未獲償,汪小菲也對大S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汪小菲提供160萬元擔保金後,准許停止執行,可抗告。
台北地院今下午3時也將拍賣汪小菲的ASTONMARTIN豪華跑車,出廠年月為2014年3月,鑑定價格為620萬元,此為法院首拍,根據法院公告指出,有意投標者於拍賣時提出125萬元保證金後,即可獲投標資格。
大S先前曾主張汪小菲未依照調解筆錄約定給付生活費,聲請強制執行汪小菲750萬元財產獲准,但汪小菲聲請停止執行,並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法院裁定汪小菲提供165萬元擔保金後准許停止執行,而債務人異議之訴部分,一審判決汪小菲敗訴,案件上訴二審審理中。
大S2022年12月7日聲請追加執行生活費200萬元、違約金1000萬元,經法院裁定駁回其中500萬元;又於2023年3月16日聲請追加執行250萬元生活費及500萬元財產,相關執行程序仍在進行中,法院也分別於2023年5月19日、9月7日發給大S727萬餘元、191萬餘元。
汪小菲再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以此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法院審酌大S還有530萬5252元尚未獲得清償,經計算停止執行可能遭受的法定遲延利息後,裁定汪小菲應提供160萬元作為擔保,才能准許停止執行。
據了解,汪小菲尚未辦理提存,因此法院仍會繼續強制執行程序;另外,汪小菲提債務人異議之訴部分,因訴訟標的為530萬5252元,台北地院也裁定他應繳交一審裁判費5萬3569元,並限他收到裁定後2日內補繳,否則即會駁回訴訟。
新聞來源:聯合報
離婚後前夫(妻)不付生活費,怎麼辦?
藝人大S和前夫汪小菲離婚後的八卦新聞,一直都是台灣人民茶餘飯後話題,原本以為事情已經告一段落,近期兩人又因為離婚後生活費問題上了娛樂版頭條,大S與韓國歌手「酷龍」具俊曄再婚後,汪小菲拒絕依協議支付7千萬的贍養費,而大S則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汪小菲的財產。
其實如大S因再婚而遭前夫拒付費用的案例並不少見,此時,唯一方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履行支付,勝訴後即可依法要求強制執行。
依中華民國民法第1084條:
1.子女應孝敬父母。
2.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由民法第1084條可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存在,依此新聞可以,汪小菲在離婚後即使沒有監護權,仍需支付子女的扶養費用。
加上兩人在離婚時是在兩人是在法院做成調解筆錄,如果一方不付扶養費,就可直接拿調解筆錄作為執行名義,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依照中華民國家事事件法第191條規定:
1.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應遵期履行,並命其於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但為裁判法院已依第一百條第四項規定酌定加給金額者,不在此限。
2.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斟酌債權人因債務不履行所受之不利益、債務人資力狀態及以前履行債務之狀況。
3.第一項強制金不得逾每期執行債權二分之一。
4.第一項債務已屆履行期限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限期履行,並命其於期限屆滿仍不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並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5.債務人證明其無資力清償或清償債務將致其生活顯著窘迫者,執行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第一項及前項之裁定。
由此可知,故大S向法院強制執行是合理的,並維護自身權益的行動。但不是每人的情況都和大S雷同,所以如有遇到前夫或前妻不支付扶養費用,建議還是要尋求專業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