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鄒鎮宇/綜合報導
台北一名已婚王姓女職業軍人與林姓前同事多次偷情,直到某日同是軍人的丈夫帶著徵信社人員、員警敲門抓姦,林男才怕得從3樓窗外跳出、淋雨逃跑。台北地院認為,林男心虛才會不顧員警勸阻跳窗,認定兩人超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判須賠償王女丈夫15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女與柯姓丈夫同為職業軍人,兩人於2013年結婚,育有一女,但2018年7月開始,王女提出離婚要求,並要求柯男須外宿於營區,不得住在家中,讓柯男開始起疑,開始聘請徵信社調查。
徵信社查出,王女與前同事林男關係不單純,調查期間以每周一次的頻率發生關係,共計開房間12次;其中,王女與林男2019年6月13日深夜11時30分許到某旅館開房間,徵信社立刻告知柯男到場抓姦並報警。
沒想到,林男竟不顧外面下著大雨,堅持從3樓窗戶跳出,一躍而下到旅館廣告燈上,再跳到1樓地面逃跑。對此,林男事後辯稱,他和王女只到旅館看電視、聊天及吃東西,突然聽到門口有聲音,看了貓眼發現外面有一名中年男子及五、六名年輕人,擔心對方意圖不軌,為了避免衝突跟誤會才會跳窗離開。
針對林男的說法,台北地院認為,林男明知王女室友配偶的狀態,卻仍跟對方深夜共同入住旅館,無論是否有發生性行為或更換衣物,明顯逾越一般朋友交往之分際。
台北地院表示,王女及林男皆為職業軍人,卻在深夜共同入住旅館,破壞與柯男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判兩人須賠償柯男15萬元,全案可上訴
新聞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012/1829174.htm#ixzz6aoK43odL
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自通姦罪被廢除後,另一半一但出現外遇的行為是否只能束手無策呢?眼睜睜地看另一半和外遇對象親親我我的行為,而自己只能受悶虧嗎?別擔心,其實在台灣還可依「侵害配偶權」申張自己的權益!什麼是侵害配偶權呢?就是只要有夫妻其中一方與其他人之間有著超越一般普通朋友的社交行為,如:充滿曖昧字眼的簡訊對話、牽手、親吻或是更一進步超越普通朋友的逾矩行為,並超出社會大眾所能容忍之範圍,且其逾矩行為可達到破壞他人婚姻之生活幸福美滿之程度都可算是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需要什麼證據嗎?
和已廢除的通姦罪不同,通姦罪之認定需要有性器相交的照片等等直接相關證物,相較侵害配偶權來說,通姦罪的證據取得非常不容易,無法取得直接證據,也就不容易提告刑法上的通姦罪。侵害配偶權則不一樣,只需要有男女雙方曖昧對話和親密照片及行為即可以民法第195條第3項,向配偶或第三者請求精神損失的賠償!
以此案為例,雖然沒有取得王女及林男通姦證據,林男明知王女有配偶還和她一起入住旅館,明顯就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且破壞了柯男和王女之婚姻,雖說刑法的侵害配偶權已廢除,可其蒐證著實不易,不妨好好了解侵害配偶權以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