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擁有美國電機工程碩士學歷的女工程師,1996年開始與已婚的男上司發生不倫戀,藕斷絲連到2017年,才被上司妻子發現曖昧訊息「在夢裡我們終於結婚了」等,上司妻子怒告配偶權被侵害求償150萬元,男上司也「挺妻」證稱兩人在2011年發生最後一次性關係,還未逾10年求償時效,台北地院判決女工程師應賠上司妻子30萬元。 判決指出,男上司2017年向妻子坦承婚外情多年,與女工程師在台灣、中國、歐洲各地旅館發生多次性關係,妻子則在他手機發現兩人多年來的曖昧對話。
簡訊內容包括,女工程師傳訊「不要讓我孤零零一個人的時候小鹿亂撞」、「我昨天做了一個很深沉、很長的夢…在夢裡我們終於結婚了」、 「又想到有你的夢」,男上司回「我在夢裡幹嘛?」女工程師表示:「春夢」、「在網路上,你知道我可以做任何事,除了一件事..」,男上司回:「嫁給我?」女工程師稱:「哇,您還真不含蓄啊,真的變了喔」,男上司回稱:「都快掛了還有時間害羞?」
女工程師出庭坦承與男上司從1996年開始就有婚外情, 至2004年間陸續於國內外發生性行為,但後來因工作壓力,兩人均把重心放在工作,她也有男朋友,但她主張,上司妻索賠,已超過民事損害求償10年的時效,況且地檢署也對兩人通姦行為不起訴。
至於曖昧對話,女工程師則指因男上司曾透露輕生念頭,她基於朋友立場分享人生意義及近況,開導、鼓勵對方,而他們的工作環境很陽剛,習慣說說黃色笑話、開玩笑舒壓。
但男上司打臉昔日小三,把外遇過程鉅細靡遺寫成書面交給妻子,並以證人身分出庭稱,他長期與女工程師以每月1次的頻率發生性關係,並以任職、轉換公司期間,記錄與女工程師在2011年底至2012年初之間,於新北市中和區公司附近的一間旅館 發生最後一次性關係,後來他開除女工程師導致關係惡化,兩人就沒再有性關係。
法官審酌,男上司以任職期間推估與女工程師發生最後一次性關係的時間,並非任意猜測,證詞具可信度;而女工程與男上司有多年情感基礎,又傳訊「在夢裡我們終於結婚了」、 「春夢」等帶有暗示渴望與男上司結婚的對話,難認純屬一般朋友開玩笑、舒壓。
法官指出,女工程師明知上司有配偶,還與他發生性關係及超越一般社會交往的曖昧對話,足以破壞夫妻間共同生活, 認定女工程師侵害上司妻子配偶權,造成其精神上的痛苦,判賠精神慰撫金30萬元。可上訴。(李奕緯/台北報導)
新聞來源:蘋果新聞網
通姦除罪化後,能怎麼對付婚姻中的第三者?
在台灣喧騰20年的通姦罪,在2020年的5月29日由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並在憲法法庭公開宣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規定違憲,立即失效。
此消息一出,令全台的大老婆憂心忡忡,擔心老公開始花天酒地到處包養小三,婚姻從此沒有保障,但實際並非如此,通姦除罪化並不代表正宮從此沒有保障,刑事的通姦罪廢除還有民事的侵害配偶權可以維護正宮的權益,值得慶幸的是民事的侵害配偶權判定較通姦罪容易,只要超越一般正常男女來往的行為,非一般大眾可能容忍的範圍都可以提告,比方說:牽手、擁抱、半夜講電話聊天、視訊或共同出入旅館酒店等等,出現以上行為的可以提告,可判賠多少呢?通常約10到60萬依個案而定,證據蒐集地越明確,能爭取到費用就越高。
以此個案來說,正宮有丈夫所提供的完整外遇記錄並出庭作證,被告女工程師罪證確鑿,故侵害配偶權成立,判賠30萬元。此消息一出,也為不少正宮們打了打強心針,不用擔心婚姻權益受損。值得注意的是,被告女工程師和男上司分手也超過五年,說明婚外情只要外遇證據足夠,沒有超過法定追溯期都有可能以侵害配偶權被起訴,此案可證,通姦罪即便被廢除,只是外遇證據越足夠,侵害配偶權被判定的機率就越高,不像通姦罪要成立,還需要有性器交器的直接或間接證據,相較起來通姦罪的判定實在是難上加難。而這段婚外情已斷開多年,就情理上,男上司回頭再協助妻子去告女工程師也是其心可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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