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軒和曉琪結婚快6年,因為工作性質不同的兩人近年感情逐漸轉淡,最近曉琪在洗衣時無間從子軒的口袋裡發現汽車旅館及在超商購買保險套及潤滑液的發票,加上最近子軒經常三更半夜才回家,儘管曉琪也有質問他的行蹤,但他總說是在公司加班或陪客戶應酬,種種跡象都顯示子軒有外遇的可能性。
不安的曉琪為了查明真相,決定不動聲色,私下暗自注意子軒的行踨。某天,子軒告知曉琪本週要到台中出差3天,曉琪覺得其中有異,於是當天也就尾隨丈夫,不料,卻發現子軒開車某一社區大門接了一名妙齡女子上車後,便驅車南下,一路上兩人互動親密,直後還開車投宿台中知名汽車旅館。曉琪見狀,立刻報警前往抓姦,在當地員警陪同下進入房間後,見到丈夫和疑似小三的女子同床共枕,但卻沒發現可能證明兩人有發生性行為的證據,子軒辯稱該名女子是他的客戶,因為訂房時出錯才會睡一房,兩人之間並沒有發生性關係,而曉琪又堅持告兩人通姦,雙方各說各話,爭執不休。請問,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子軒和小三有發生性行為時,那曉琪是否能向子軒及小三提通姦之告訴呢?
答:通姦罪之成立,必須要有配偶和第三者之間性交通姦的證據。可通姦罪難以告成功就在於取得直接證據相當困難,原本就屬於私密性極高的犯罪行為,所以在蒐證時取得間接證據,例如:性行為後使用過的衛生紙和保險套、將兩人抓姦在床的影片、進出汽車旅館的畫面等等,這些間接證據都可以用來判斷兩人是否有通姦,但仍須視個案而定。
(相關案例:另一半精神外遇,我可以告他通姦嗎?)
由於男女之性事極為私密,加上辦事時間難以掌握,想要抓姦在床實屬不易。而法官對此案件的間接證據認定標準不一,故常會出現兩極化之結果,以曉琪為例,若通姦罪告不成功,則可以民法第184條、195條向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來爭取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