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新聞

2020-05-12 長期忍受丈夫的言語汙辱,請問精神暴力也算家庭暴力的一種?

長期忍受丈夫的言語汙辱,請問精神暴力也算家庭暴力的一種?

任職於旅遊產業的王經理因為做事風格鮮明,效率高!這幾年都為公司創造許多業績,立下不少汗馬功勞,屢為公司創下佳績的他,深受高層主管喜歡看好,說他是公司裡大家期待的明日之星。

也許是因為工作壓力過大加上對自己要求過高,王經理近年來私下性格越來越暴燥,而他的妻子劉小姐則深受其害,而最近因為新冠肺炎的影響,旅遊相關產業業積一路下滑,王經理的情況更是變本加厲,回家後更是沒有好臉色對待劉小姐,嚴重時就會用言語暴力攻擊劉小姐,其中不乏還會用些汙辱性的字眼罵她,例如罵劉小姐是『不事生產的母豬、賤貨…』等等,此外還會被以健康因素為由,脅迫她一天只能吃一餐或在寒流來時只能穿短袖…等等。

面對丈夫的性格丕變,劉小姐開始有憂鬱症狀產生,她因此多次進出醫院尋求精神科醫生的幫助。請問:面對丈夫的精神暴力,法律上有何方法可以協助劉小姐的嗎?

(相關案例:不堪丈夫長期家暴恐嚇,委託徵信社做蒐證成功離婚)

答:面對丈夫長期的言語暴力,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以劉小姐的情況可以算是精神暴力了,面對家暴問題,可直接撥打110、113專線,或到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建置的「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進行線上通報,尋求法律協助。

家庭中的精神暴力並不容易證明,而以下相關蒐證方法,以供參考。
1.精神門診診斷書或就診記錄。
2.錄音:一般錄音與電話錄音。
3.人證:同住親人或孩子也都可舉證,担心會有偏頗之虞,故不會全部採證,建議也可以找住家附近鄰居
4.應盡可能留下使被害人感到恐懼的證據,例如:噴漆、簡訊、通聯記錄。

補充相關家暴法律資訊,以供參考:
家庭暴力的定義?
根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