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新聞媒體上常常可以看到國內外明星們利用婚前契約的方式來保障並劃分自己在婚姻關係中的權利義務,這股風氣影響著台灣現代未婚男女,現代人較開放也更具有個人意識,為了保障自己權益,許多年輕夫妻也很流行簽訂婚前協議書。宏仁與樺樺也是,究竟婚前契約在我國是否會受到承認,是否可以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呢?又可以約定哪些內容?
〔法律意見〕
一、 婚前契約的內容只要雙方同意,沒有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所為的約定都有效力,常見內容有:
A.約定結婚後的夫妻財產制、夫妻住所、子女的姓氏、家務如何分擔、生活費用如何分擔(包含子女扶養費)、自由處分金、子女教養等等。
B.約定如果有一方違背了婚姻忠貞義務(例如發生外遇)或是有家庭暴力行為時應該賠償另一方多少精神上的損害賠償金等。
C.特別要注意的是,夫妻倆不可以預立離婚契約,例如約定如果一方違背貞操義務願意無條件離婚,這種約定會被認為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的。
二、 如果婚後有離婚事由發生,可以利用協議或訴訟來達到離婚的目
的,不需要訂定婚前契約去破壞婚姻的和諧。
三、 若婚前契約內容違背公序良俗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的約定即為無效,而當事人一方也不能強迫另一方履行約定。
結婚是兩人以愛為基礎共同建立家庭,而婚前契約的建立是在理性考量下維護雙方的權利義務,在經營婚姻路上仍要兩人以互信、互愛、互相包容尊重才能建立幸福美滿的家庭,體現婚姻裡愛的真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