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台明在單身赴任在大陸已經10年, 長年在大陸經商因應酬關係進而認識了年輕貌美的酒家女美霞,台明出手闊氣再加上美霞的刻意接近,兩人就在一起了,台明還因此租了一間套房包養美霞,而台明的太太欣怡看老公逢年過節都不返台過節,給的家用也越來越少,便開始懷疑丈夫大陸是否有了小三,於是就找閨密一同進往大陸抓姦,不出所料,她不止親眼見到台明金屋藏嬌還抓姦在床,請問:台明在大陸包二奶或通姦的行為,是否觸犯刑法第239條妨害家庭罪?
〔法律解析〕
本案所涉及的為我國人民(台明)在大陸地區犯罪,可否適用我國的刑法規定予以處罰呢?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同條例第75條規定:「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從而大陸地區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亦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國家之「主權」(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94號、90年度台上字第705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故,依上開實務見解之意旨,倘若行為人為中華民國國民,縱便犯罪地點,如本件行為人台明的通姦地點在大陸地區,但是如果有相關事證足以認定台明確實與他人有同居、通姦事實存在,並罔顧其與妻子的婚姻誓約,恣意破壞原有家庭之和諧美滿者,仍應適用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