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直撥
地圖導航
FB粉專
LINE好友

徵信新聞

2018-10-09 案例:姦夫淫婦謀奪老實人家產卻露餡曝光


PART1

老陳年近六旬事業有成,但近期喪妻心情鬱悶,老陳公司職員小黃與老陳貼身美艷秘書美美本為情侶,由於覬覦老陳多年來累積之家產以久,於此心生一計欲使美美獻身老陳,近而用計謀奪老陳財產,待時機成熟榨乾老陳之時,兩人相約遠走高飛過著神仙眷侶般的生活,不料正當計劃順利進行美美嫁入陳家後,正值青春年華的美美由於在房是上無法被老陳滿足,履履與小黃在原本同居租屋處偷情,近日以有蛛絲馬跡為老陳所察覺,老陳於是找上徵信社調查小黃與美美是否真有姦情,但由於小黃生平謹慎、機敏姦巧,讓徵信社疲於奔命難以掌握兩人在一起的行蹤,無法拍到同進同出租屋處,僅能偶爾拍到小黃與美美同框且親密擁吻的照片,於是老陳上律師事務所與律師討論,該是否可跟美美離婚,並向小黃民事求償?

 

法律解析:

就訴請裁判離婚部分,老陳情形較難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项的10款中的第2款;卻有機會因上開情事使老陳與美美的婚姻有難以回復的破綻,無過失或過失責任較輕的老陳可以依同條第2項成功訴請裁判離婚。

 

司法實務上通常認為:

1.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關係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即為違反因婚姻關係之義務而對他方造成損害,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共同侵權行為人

2.  而民事上婚外情不以通姦行為為必要,若小黃與美美不否認二人間確有交往,或小黃與美美有被拍到一起出遊並有牽手、摟抱及親吻等親暱之行為,而依社會通常觀念,美美與小黃一起出遊而為上開親暱之行為,就已經逾越正常男女一般的交誼範圍,就已經屬於不誠實之行為而違反配偶因婚姻關係應負之誠實義務,足以老陳與美美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所以小黃與美美之婚外情顯對合法配偶老陳構成民法185條的共同侵權之行為,此時老陳即可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因配偶權及名譽權受小黃當侵害,對老陳造成極大精神痛苦,而可向小黃請求精神慰撫金

 

PART2

承PART1,又小黃與美美知道老陳時常出差又自覺偷情技巧高超而過度自信,竟然開始在老陳與美美的豪華別墅中翻雲覆雨,不料老陳某次出差因遺漏文件在家趕回家拿取時,撞見姦情,立刻用手機拍下姦情搶走床邊裝有兩人擦拭體液、丟棄保險套的垃圾桶,立刻協同律師與友人去檢察署按鈴申告,在檢察官順利起訴判刑後,民事裁判離婚進行中,由於期間舉證、審判之進行多次痛苦回憶,使得老陳積鬱太深竟然在法院上未判離之際即撒手人寰,請問美美是否仍能繼承老陳的鉅額遺產?

 

法律解析:

1.  老陳雖對美美訴請裁判離婚,但是老陳竟在法院判准離婚前往生了,由於此時美美仍是老陳的合法配偶,老陳又在訴訟進行中往生,依家事事件法第59條規定,訴訟視為終結,而美美合法配偶的身分不受影響,也不因老陳死亡而消滅,那老陳所遺留的鉅額遺產不是便宜了美美和小黃?

2.  答案是未必,在美美與小黃通姦構承對老陳重大侮辱的情況下,老陳既然已提起裁判離婚訴訟,在此情形即有足可間接認為被繼承人實質上已有剝奪繼承權之意思(老陳向美美提離婚就是想跟美美一刀兩斷,更不可能會想在自己往生後留下的鉅額遺產便宜姦夫淫婦),既然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表示失權(剝奪繼承權)法律也沒規定要用一定的方式為之(明白以言語、書面或以其他形式都可以),由此可知老陳提起離婚訴訟就是默示隱含剝奪美美的繼承權,即使法院未判離,也不妨害老陳為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有效失權的表示啊!所以美美無法繼承遺產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