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志龍是個資深宅男從沒交過女朋友,但也因為年近40到了適婚年齡,在家人的催促和鄰居的介紹下,娶了一名越南女子美美,不諳於兩性交往,夫妻婚後感情並不融洽。而美美在外又認識越南勞工兩人過從甚密十分曖昧,志龍為此和妻子大吵,美美為此離家出走,整整4年行蹤不明。請問,志龍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法律評析〕
一、 我國民法規定的離婚有兩種,一個是協議離婚,一個是裁判離婚。如果雙方無法協議離婚的話,就必須經由裁判離婚的方式來消滅婚姻關係。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前面的這10款是例示規定,如果有這10款以外的重大事由,導致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也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主張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而請求離婚。判斷的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也就是說當該事由應由一方負責時,只有不需負責的一方可以向應負責的一方請求離婚。如果雙方就該事由都需要負責時,那麼依法院的見解,必須衡量比較雙方應負責任的程度,只有責任較輕的一方可以向責任較重的他方請求離婚,如果雙方的有責程度是相同的,那麼雙方都可以請求離婚。
二、 本案中,志龍的妻子已經離家4年,且行蹤不明,符合第1052條第1項第5款、第9款的規定,志龍可以訴請離婚。但如果是以惡意遺棄為離婚事由,實務上通常必須先提起「履行同居」之訴,等法院判決確定後,對方仍然毫無音訊,再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為理由提起離婚之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